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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尸检结果公布 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2021-02-03 16:20:53 来源:中国之声

雷洋的尸检鉴定结果出来了。

今天下午,北京检察官方微博发布了头条文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告知和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原文内容如下: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对话北京检方法医: 法医专家解读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公布后,正义网记者独家采访了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王居生法医。

王居生从事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近30年,曾参与北京市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在雷洋案中,王居生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全程见证了雷洋死因的鉴定过程。

问: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已经向社会公布。您能否向公众通俗解释一下?

答: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来说,就是呕吐物误吸入了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问: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答:正常情况下,人的会厌反射很灵敏,异物进入呼吸道会出现剧烈的呛咳反应,因此呕吐物不易进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颅脑外伤或者醉酒等原因,导致会厌反射灵敏度降低,当发生呕吐时,呕吐物会因呛咳反应减弱或消失而使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也会造成误吸;老人和婴儿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现误吸。至于导致雷洋误吸的原因,还需要结合整体鉴定意见和下一步侦查工作予以确认。

问:鉴定工作一开始,公众就期待尽快得知尸检结果。现在来看,雷洋尸检的鉴定时间超过了一些专家的预判。作为检察机关指派的见证人,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对于本案而言,社会关注度较高,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检查,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远远超出了通常尸体检验的工作量。另外,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学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委托协议,鉴定期限为45—60个工作日。现在看来,鉴定工作没有超过委托协议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派法医全程见证了鉴定过程。在确保不影响解剖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鉴定机构同意,检察机关允许雷洋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法医专家见证人以及检察机关邀请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共同见证了解剖过程。其中安排检察机关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见证是我们对类似案件尸体解剖见证监督工作的探索,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监督。就本案而言,允许受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见证解剖过程,对向家属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意见也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为什么要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答:是的。依据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们在6月27号,组织了国内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和临床病理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采用“会诊”的方式辅助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理解、适用鉴定意见。

本次论证会上,专家针对鉴定活动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就专家提出的建议,向鉴定机构提出了询问。鉴定机构及时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问:我们注意到,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根据雷洋家属意愿委托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雷洋尸检任务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了解剖见证显失公平。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委托确定鉴定机构。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对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

问:鉴定意见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告知,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已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相关人员。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在告知的同时,还在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不伤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

另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对于此类申请,检察机关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应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问:鉴定意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现在公布的鉴定意见,对办理这起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鉴定意见是八类刑事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孤立使用,必须要在整个证据链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