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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蒋依依、陶虹等 为张庭产品站台的明星要担责吗

2021-12-30 13:48:30 来源:观察者网

近日,TST品牌所属公司上海达尔威因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裕华区市监局表示,经查,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市监局已于2021年6月5日对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因其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资金,市监局已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另据极目新闻报道,今天上午,裕华区市监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传销组织从2013年开始,辖区内涉案人员多,“具体人数不便透露,涉案金额我只能告诉你他涉案金额比较巨大。”该工作人员还介绍,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诈骗型的传销。目前,此案已进入财务审计阶段。

那么,那些曾经为TST做宣传或者站台的明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熊超律师告诉观察者网,首先要明确明星在宣传过程中所做出的一系列行为的性质。

《广告法》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具体到本案中,林志玲、罗志祥等人必须要实际使用过该产品,否则就是虚假宣传,明星本人及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直接代言不同的是,为产品站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即便说在很多消费者看来,TST品牌与张庭是深度绑定的,但如果在一些短视频中,张庭只是跟一些明星跳跳舞,互动,我们很难去定性该行为对产品销售起到了帮助作用。

“陶虹作为股东,身份相对特殊,不可能不去参与经营公司日常业务,也不可能不向这个公司的业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所以陶虹本人存在违法的重大嫌疑。”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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