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19时许,湖南双峰县杏子铺镇发生一女子在水库游泳溺亡事件。据悉,女子和同镇三名干部相约去水库夜游,结果女子游了一会突然溺水了。但这3名镇干部不仅没有施救,还把女子的手机、钥匙一起丢入水库,制造女子独自溺水假象后,开车逃离了现场。最终,女子不幸溺亡。
8月10日深夜,湖南娄底市双峰县发布通报:当地已成立了由政法、公安、纪检监察、乡镇等组成的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资料图)
湖南通报双峰县女子与镇干部夜泳溺亡: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据报道,32岁的陈女士和丈夫曹先生婚后育有一个女儿。曹先生常年在外打工,陈女士就留在老家和婆婆同住。
后来因为水井遭受污染一事,陈女士认识了镇干部刘某,而巧的是,刘某的儿子与陈女士的女儿是同学,二人因此熟络起来。
8月6日晚上6点多,刘某与陈女士便相约到附近的水库游泳。出门前,陈女士骗她的婆婆说,是和同学妈妈一起去游泳。晚上8点多,刘某和另外两名镇干部王某、易某带着陈女士来到水库。
大概是因为天太黑了,王某和易某有点害怕就没有下水,只有陈女士和刘某下了水库游泳。
陈女士溺水后,刘某等3人并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而是将陈女士停在附近的摩托车开到水库边上,把摩托车钥匙、手机也一起丢进了水库,制造出陈女士独自游泳溺水的假象。之后,三人火速逃离了现场。
对于此事,网友评论称:“信息量巨大。”“陈女士指不定和刘某有什么关系,否则为什么骗婆婆,而且6点到8点,这中间两小时干什么去了?”
据悉,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后找到了嫌疑人刘某、王某和易某,而刘某等人直呼:“当时慌张了”。目前,警方已确认陈女士基本符合溺水特征。
还有网友说:“无论陈女士和刘某的关系有没有问题,但作为镇干部竟然见死不救?”
网友喊话曹先生:“赶紧起诉刘某等3人还有水库的管理者,让他们赔偿。”
从法律上来讲,刘某等三人是否要为陈女士的溺水身亡担责?
根据法律创作者@法律公开课 的分析,首先得确定是谁邀请的谁,这关系到了责任认定的问题。
目前,曹先生说是刘某邀请陈女士去游泳。但刘某的妻子称,是陈女士主动联系刘某去游泳的。而镇长朱某表示,二人是相约一起去游泳的。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有证据能证明陈女士的溺水,是刘某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否则陈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自负责任。
事发后,当地已在附近立起了警示牌。但从目前报道来看,在事发前,水库边上并没有任何警示牌子。也就是说,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陈女士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在水库夜游存在风险,所以她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责。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相约游泳致人溺亡事件,各地早有相关案例。根据法院判定,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另外,假如溺水者是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炎炎夏日,因不当游泳出现的悲剧也在不断上演。尤其是在没有安全保护的水库、水池等野外水域。
虽然湖南女子溺亡一事,网友的注意力在伦理道德上。但事关生命安全,请大家一定要掌握一些防溺水知识,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假如不慎溺水,我们又该如何正确进行自救、施救呢?
1.溺水:第一时间要保持冷静,采用肢体或者呼喊的方式向岸边发出信号。其次身体蜷缩,采用仰面法将自己的口鼻露出水面,以便能够进行呼吸,呼吸的时候呼气宜浅,吸气宜深,这样的话能使身体尽快浮出水面,等待他人施救。千万不要站立踩水或者将手上举拼命挣扎,反而会使下沉的速度更快。
2.施救:如果他有意识有心跳的情况下,要采用侧卧位,也就是复原体位,使他保持呼吸畅通。如果是无意识无呼吸但有心跳的情况下,我们要在医生的指导下或120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人工呼吸。如果是无意识无心跳同时无呼吸的情况下,要进行整个的心肺复苏过程,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使用AED进行体外除颤。
最后,不要被碧波蒙蔽了双眼,不要因清凉失去了判断力!让溺水事故不再发生,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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